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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换)领北京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作者:一诺京牌点击:218 发布时间:2023-05-31

一、事项名称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申请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情形

  (一)机动车号牌丢失或损毁、辨认不清;

  (二)机动车行驶证丢失或损毁;

  (三)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签注信息已满。

  五、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在本市登记;

  (二)机动车没有达到或超过国家强制报废标准;

  (三)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六、办理地点(地图:车管所、车管站)

  (一)补(换)领号牌的地点

  1、使(领)馆、境外人员或机构的机动车、警用号牌机动车、京A号牌摩托车。车辆类型为:重型栏板货车、重型厢式货车、重型罐式货车、重型平板货车、重型自卸货车、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重型仓栅式货车、重型车辆运输车、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重型半挂牵引车、中型栏板货车、中型厢式货车、中型罐式货车、中型自卸货车、中型特殊结构货车、中型仓栅式货车、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轻型自卸货车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

  2、已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总所或车管分所办理;

  3、外资企业或外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不包含外籍号牌机动车)、其他机动车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任选车管分所办理。其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京B号牌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轮式自行机械的任选远郊区县车管站办理;

  4、个人“交管12123”APP注册用户可以通过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补(换)领本人名下机动车号牌(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需要到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的机动车除外),机动车所有人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可使用亲友的“交管12123”APP账号,由亲友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代办申请补(换)领本人名下机动车号牌。

  (二)补(换)领行驶证的地点

  1、使(领)馆、境外人员或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

  2、已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总所或车管分所办理;

  3、外资企业或外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不包含外籍号牌机动车)、其他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或者远郊区县车管站办理;

  4、“交管12123”APP注册用户可以通过APP申请,机动车所有人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可使用亲友的“交管12123”APP账号,由亲友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代办。

  七、办理时限

  (一)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标准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35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单独补领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收取1元/个,机动车临时号牌收取5元/张,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九、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的,代理人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

  (三)机动车号牌辨认不清的或丢失一面号牌的应将原号牌交回;

  (四)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的,还需提交损毁的行驶证和机动车标准照片。

  十、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制作、发放牌证。

  十一、其它规定

  (一)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因号牌制作原因申请人可以申领有效期不超过七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十二、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二)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十三、办公时间

  车辆管理所总所、车管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时间以其公示办公时间为准。

  十四、咨询电话

  01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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